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国新健康: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证券代码:000503编号:2024-49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李永华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14日和2024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71473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38%。

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35770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346%。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1提案1.00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

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7%;弃权

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771%;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7953%;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提案2.00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

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7%;弃权

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771%;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7953%;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提案3.00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152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0%;

反对44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9%;弃权

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4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248%;反对44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4380%;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

2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提案4.00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152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00%;

反对44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9%;弃权

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44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248%;反对444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4380%;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提案5.00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

反对49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5%;弃权

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771%;反对49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7858%;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提案6.00关于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

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7%;弃权

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771%;反对4934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数的13.7953%;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提案7.00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67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4%;

反对49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5%;弃权

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67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771%;反对493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3.7858%;弃权871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提案8.00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86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76%;

反对17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5%;弃权

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158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60%;反对17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8763%;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提案9.00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341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12%;

反对5263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9%;弃权

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同意29638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573%;反对5263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7150%;弃权868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7%。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8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8,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律师和李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5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