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九月致: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
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
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下午14:30在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湖南华天大酒店会议厅。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57344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504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562408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196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24名,代表股份总数为13325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1.30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和监票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740261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3%;反对6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2%;弃权10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617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803%;反对6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3%;弃权10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7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朱志怡周泰山
经办律师:
李赞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