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6证券简称:兴业银锡公告编号:2024-46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1月,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临海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浙1082民初683号)、《举证通知书》([2024]浙1082民初683号)以及朱安平的《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
因原告朱安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本院”)处理。深圳中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2024年8月27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3民初365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朱安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店前村1-1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50526****。
被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路北、天义路西兴业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000114802589Q。
法定代表人:张树成,总经理。
被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431912U。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被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1921951127。
法定代表人:沙雁,理事长。
原告朱安平与被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朱安平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安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朱安平已预交291101.41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朱安平负担。朱安平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201.41元,本院予以退回。
二、本次裁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亦未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3民初3654号)。
特此公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