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3证券简称:东阿阿胶公告编号:2024-63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8日下午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过
半数的董事推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丁红岩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37人,代表股份325620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83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0101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0人,代表股份115518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5人,代表股份116333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14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0人,代表股份115518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申劲锋先生、王小跃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申劲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23785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5%,选举申劲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4498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227%。
(2)选举王小跃女士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238475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56%,选举王小跃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4560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763%。
2.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周娇女士、王宏杰女士、章瑾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选举周娇女士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204081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94%,选举周娇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121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5198%。
(2)选举王宏杰女士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247110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8%,选举王宏杰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5424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185%。(3)选举章瑾女士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203968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59%,选举章瑾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110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51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项颂雨、程幕君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