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1股票简称:南京公用公告编号:2024-85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
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港华”或“买方”)与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或“卖方”)拟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向其采购燃气用以向终端客户销售。合同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3月
31日8时止,结算单价为3.73元/立方米(含9%增值税),合同期限内燃气采购
量为1700万立方米,合同总价金额为6341万元。若有超出前述燃气采购量的采购需求,港华国际能源贸易以价格确认函的形式提前告知南京港华拟超量采购燃气所对应的单价,并在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按约定进行燃气采购。
2、鉴于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原董事周衡翔先生亦担任港华国际能源贸易
董事长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1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王悦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 188 号 A-778A
室
4、经营范围:天然气(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批发(不带存储
设施)、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城镇燃气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5、截至2023年12月31日,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总资产32578万元,净资产15709万元。2023年营业收入131300万元,净利润3572万元。(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总资产27731万元,净资产16517万元。2024年1-6月,营业收入57750万元,净利润456万元。(未经审计)
6、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原董事周衡翔先生亦担任港华国际能源贸易董事长职务。
7、港华国际能源贸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和类别南京港华向港华国际能源贸易采购天燃气,本次交易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采购商品类别。
(二)权属状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采购费用,定价公允,遵守
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成本费用、发生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期内,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8时,结算价格为
3.73元/方(含9%增值税)。
2、前述含税价格已包含天然气资源运输至交付点所需的管输费。若买方提
出超出合同量的用气需求,卖方应当以价格确认函的形式提前告知买方超量部分价格,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卖方进行供气。
3、经买卖双方确认,本合同期限内合同量为1700万立方米,在合同期内,
买卖双方实际月合同气量另行商议后确定。
4、合同期内若通过国家管网转输,买方需配合卖方进行管输服务申请,并
履行卖方与国家管网签订的合同中约束的所有条件。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南京港华作
为南京主城区域的城燃供应企业,通过向上游燃气供应商采购燃气用以向终端客户销售。因此,港华国际能源贸易是目前可提供代储代输的非常规供应商,具有天然气经营许可资质,同时可提供储气库的商务运作和气源调度,契合南京港华代储代输的需求。
2、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5696.11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署〈天然气销售合同〉暨关联
3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是通过向上游燃气供应商采购燃气用以向终端客户销售,
是双方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往来。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天然气销售合同》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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