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对拟聘任总会计师的履历、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经审查,我们认为刘华生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具备
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能力和职业素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聘任刘华生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并同
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李姝、周少元、裴文娟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