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ST 旭电、东旭 B 公告编号:2024-06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于2024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1号、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0号),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立案。
公司已于2024年5月9日披露了第一次被立案调查的公告,本次立案为第二次立案调查。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
因公司 A 股和 B 股股票在 2024 年 7 月 18 日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