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ST旭电、ST东旭B 公告编号:2024-04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
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4年8月6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A、B股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连续十四个交易日均低于 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9.1.15条的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股股票又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4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 A 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9.1.15
条的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和 B 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截至 2024 年 8 月 6 日,公司 A股股票和 B股股票收盘价格已连续十四个交易日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二、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第9.2.4条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首次出现 A 股和 B股股票收盘价同时低于1元,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 A股和 B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
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2024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4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2024年8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2024年8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本公告为公司 A、B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十四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 1 元,可能触发交易类面值退市的第六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1、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4001号),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由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2023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
第(四)项及 9.8.2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4 年 7 月 9 日起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 旭电、ST 东旭 B”,股票代码不变,仍为
“000413、200413”。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号)。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正积极督促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持续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
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95.95亿元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5、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中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
例为81.70%;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中被冻结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78.43%,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10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5条规定,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4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
按照第9.4.4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十个交
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8、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