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十届四次监事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十届四次监事会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核查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事项。
三、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将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