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225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意见》(鲁国资[2021]3号)、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A股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10月11日,并同意以 4.26 元/股的价格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209 万股 A股限制性股票。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