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公司战略转型的目标,激励董事、监事诚信勤勉地履
行岗位职责,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一)匹配性: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相匹配;
(二)激励性: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挂钩,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三)公平竞争性:内部具有公平性,外部具有竞争性。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开展公司董事、监事的
薪酬与考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董事考核方案与标准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薪酬政策、制度与方案;
(三)协助董事会实施董事、监事考核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条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基础数据,辅助考核与薪酬制度实施。
第三章董事、监事薪酬
第六条公司非专职董事(含董事长)和非专职监事(含监事长),不
1在公司领取报酬。
第七条在公司内同时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及监事,按照所任职
岗位领取相应报酬,不再给予董事、监事专项报酬或津贴。
第八条独立董事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年度履职情况和会议出
席情况的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15万元/年(含税)的工作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司专职董事、监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条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董事、监事,授权董事长决定给予单人单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董事长特殊贡献奖励。根据董事长对公司做出的特殊贡献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奖励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奖励金额。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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