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572号凤凰望郡3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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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君立顾字第074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引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常晖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899927)和黄晓滢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2211551425)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1-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
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2月 1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588号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秀彪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215493382股,占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3-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份总数的30.961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4年12月2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67人,代表股份74407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90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2024年12月26日
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及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实施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肖文艺先生、史强先生、姚辉军先生、余万春先生、杨凡先生、陈思远
先生、何成志先生、宁建宇先生、王文智先生、邹文忠先生、杜方敏女士、杨茜宁女
士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表决情况:同意287607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2%;反对290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0%;弃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635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反对24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弃
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662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5%;反对211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弃
权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彪先生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表决情况:同意76224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3%;反对111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3%;弃
权27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600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3%;反对21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弃
权89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664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4%;反对21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弃
权20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预计2025年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彪先生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表决情况:同意76114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2%;反对217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7%;弃
权32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68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8%;反对191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
权2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9680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17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弃
权45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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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常晖黄晓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