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4 月14 日,监管就《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变化包括:1)拟取消外资入股信托公司10 亿美元资产要求;2)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许可范围,剔除金融债券及次级债券许可,增加固有资产股权投资许可。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深对外改革开放+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4 月14 日,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变化包括:1)进一步落实对外开放政策,拟取消外资入股信托公司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不少于10 亿美元的要求;2)调整信托业务范围,删除原有信托公司可投资金融债权及次级债券的资格;新增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3)对出资人掌握信托公司控股权要求更加严格,从最近2 年连续盈利提升至3 年盈利要求;4)对信托公司权益投资做出上限要求,权益性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
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删除金融债券及次级债券许可,增加股权投资。
此次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最大变化是删除了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的许可;增加信托公司可以用固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此次删除后,短期内信托公司借助债务渠道低成本补充资本的路径难以实现,上市融资渠道仍得到保留。在投资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入信托公司的许可范围内。增加了信托公司投资范围,有利于信托公司提升自身投资收益以及对于投资风险管控的要求。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继银行、保险公司后,信托公司成为下一个对外开放改革的金融行业。本次征求意见稿最受关注的在于取消此前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需要10 亿美元总资产的要求。早在2007年银监会就放开了境外机构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相关要求。但外资进入国内信托业的热潮仍逐步转冷。主要原因包括20%持股比例限制、国内外市场环境差距、国内信托业以融资业务类为主等因素造成的“水土不服”。根据2018 年数据统计,有9 家外资机构参股信托公司,参股比例均在监管规定的20%以内。但监管对于引入外资参股完善公司治理、增强业务开拓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初衷不变。 本次拟定取消外资准入资金门槛,或将提升国内信托吸引力,催生外资在国内市场布局,增强市场多元活力。
风险提示
政策出台、国际环境以及市场波动对行业的影响超预期;行业发展速度不及预期;市场低迷导致业绩及估值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