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对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4、公司编制的《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编制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可进一步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缓解公司经营活动扩展带来的资金压力,确保公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6、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长远利益;
7、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
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距离本次董事会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且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公司制订的《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积极回报股东的理念,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9、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融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融能”)系
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江苏融能签署的《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书》,我们认为协议内容、协议的条款设置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江苏融能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份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