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运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I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运建律师事务所
YUNKUILAF℃RM
地址:四川成都市二环路东五段239号华润广场B座23楼
电话:028-8558190985581119
邮编:610011
关于四I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2025)运连法意字第060号
致: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运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四川能投”)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就其增持四川省新
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公司”)股份所涉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
增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
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增持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四川能投的保证:即四川能投业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口头证宫,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及相应陈述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且无隐、虚假、遗漏和误导
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入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
政府部门、本次增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
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
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
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
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本次增持人的说明予以到述.该等
到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
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5、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所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本
所并不保证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
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书面材料一同上报监管部门.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增持人为川能动力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四川能投”).根据四川能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15100005697010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成飞大道1号A区10栋
法定代表人:王诚
2,502,641.01注册资本: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02月21日
营业期限:2011-02-21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
文件经营):能源项目的投资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
法频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根据增持人的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2025年2月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s://pccz.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检察网网站
(https://www.12309.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s://neris.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2深交所网站(htt
ps://www.szse.cn/index/index.htm1/)等网站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川能
投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1.收
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
为或者涉赚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川能动力公司2024年8月28日发布的《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号,以下简称《增持公告》及增
持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四川能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川能动力公
司700,735,605股股份,占川能动力公司总股本的37.95%;四川能投直接持有川能动力公司
533,934,4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92%.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增持公告》,基于对川能动力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其价值的认
可,本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四川能投计划自2024年8月28日
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党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增持,拟增持不
低于2,769.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股份且不超过3,692.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股份.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
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川能动力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交易记录及增持人的确认,截至2025年1月22
日,四川能投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850.85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根据2025年2月12日四川能投提供的《四川省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函》,四川能投已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通过深交所
27,779,800.00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股,占川能动力公司目前总股本
1.5%,增持金额约299,671,832.53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交易记录和股票帐户信息等资料,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四川能投持有公司561,714,25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3%;四川能投
728,515,405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川能动力公司股股份,占川能动力公司总股本的
39.46%,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
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根据公司提供
的股东名册、公告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四川能投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00,735,60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95%,且该等事实持续超过一年.
四川能投本次累计增持川能动力公司股份未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川能动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
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8月28日,川能动力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54号),对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增持计划实施的不
确定性风险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5年1月3日,川能动力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取得专项贷款承诺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号),对公司控股股东取得本次增持专项贷款的情况进行
披露.
2025年1月24日,川能动力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暨权益变
动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号),对四川能投已按增持计划增持公司股份比
例达到1%的情况进行了披露.
截止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能投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川能动
力公司股份27,779,800.00股,占目前总股本的1.5%,完成了本次增持.川能动力公司关于
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将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能投尚待向川能动力公司通知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并由川能动力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现阶段其他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已经履行.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川能投尚待向川能动力公司通
知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并由川能动力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现阶段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已经履行.
(以下无正文内容,为《四川运建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
7
2--
四川运连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
胡海玲
3
胡虹
单位负责人:Y
阳运建
二0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