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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药业: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05-23 查看全文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股票代码:000153公告编号:2024-025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宏满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332026230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2人,所持(代表)股份89908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0789%。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所持(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所持(代表)股份89908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0789%;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27人,所持(代表)股份152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597%。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89812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9%;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906%;反对

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4%;弃权49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169%。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9861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5%;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76%;反对

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89861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5%;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76%;反对

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89871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6%;反对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同意148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27%;反对

3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3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89812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9%;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906%;反对

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4%;弃权49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169%。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89861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5%;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76%;反对

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9812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9%;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906%;反对

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4%;弃权49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169%。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9812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9%;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同意14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906%;反对

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4%;弃权49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16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9812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9%;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906%;反对

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4%;弃权49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16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9812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9%;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906%;反对

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4%;弃权49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16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89812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9%;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906%;反对

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4%;弃权49100股,占出席

4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16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89812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9%;反对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弃权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6906%;反对

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924%;弃权491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169%。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委派常合兵律师、洪锦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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