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2024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行业综合排名位居前列,具有承担相应
审计风险的能力,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四)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应未受到与
1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3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
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以上(含两个)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前述选聘方式的选聘结果有效期为4年,按年度签订审计服务合同。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及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有效期内公司拟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
务部、内审部开展前期调查、资料收集整理等准备工作;
(二)采用公开选聘或者邀请选聘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公司财务部、内审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核;
(五)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
2(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及评估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
3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等。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相关处
4罚情况,由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
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在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公司应根据
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基本信息、选聘程序等进行详细披露,并充分披露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制度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
定需要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充分披露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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