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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六月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以2023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2时30分在深圳市
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99号天利中央商务广场A座22楼会议室召开.广东
星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星辰”)受公司委托,指派成媛律师和周婉怡律师(以
下称“星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年修订)》(以下简称“《网(2020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深圳市
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星辰律师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星辰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所有议题及
议案、公司关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两项临时提案、公
司关于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关于2023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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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星辰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星辰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2024年6月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议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6月4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2023
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
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
等,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的规定.
此外,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广聚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聚投控”)提交的《关于向深圳市广聚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广聚投控提请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两项临时提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
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截至本公告日,广聚投控直接和间接合计持
有公司293,270,37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5.5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其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资格、时间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临时提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于
2024年6月13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补充公告了新增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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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相关内容,除上述新增的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披露的《关
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有关事项不变,符合《公司法》2023
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
知其他股东的规定.
2024年6月25日下午2时30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前述公告
所述,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99号天利中央商务广场A座22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桂泉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公告中所列
明的全部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中所告知
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应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之
人,代表股份数213726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2,800万股的与与.6300%.
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
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四)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6月18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星辰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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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公司于2024年6月4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6月13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2023
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为《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2023年年度
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
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关于
续聘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关于申请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2024
于公司内部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
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与2024年6月4日及2024年6月13
日公告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并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票.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星辰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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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四)合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结果,经星辰律师查验: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5)《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10)《关于申请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内部财务资助的议案》
(1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林伟斌、任玮、胡明、方健辉、林子豪、夏智
文、颜庆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李锡明、刘全胜、张平、吴杨
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
议.
星辰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星辰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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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星辰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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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2023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钟永标)V
经办律师:
(成媛)
(周婉怡)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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