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 号科技园金融基地 2 栋 11 楼 EF 电话:86970800 传真:26924485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法律意见书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家宏律师、谌雪娇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下午14:
50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栋1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12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已将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下午
14:50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
港大厦 B栋 1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天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15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
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3个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法律意见书码(或注册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确定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酬金的议案》
2.《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李宝东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洪文亚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伍历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法律意见书
2.04选举杨喜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选举骆群锋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选举肖坚锋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简基松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聂曼曼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周俊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第九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01选举尹章儒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4.02选举叶操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46929649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33%。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经核查,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6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8004656股,所持有表决权法律意见书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891%(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416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80046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89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酬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182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847%;反对547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577%;弃权19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557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3.3918%;反对547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8408%;弃权1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7674%。
2.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李宝东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99795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法律意见书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354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8.520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2.02选举洪文亚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9916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97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91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7.96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2.03选举伍历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9718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92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93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20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2.04选举杨喜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9916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97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291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7.958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2.05选举骆群锋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9926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98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301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8.04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2.06选举肖坚锋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9719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92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法律意见书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94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217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简基松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96921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91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67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5.97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3.02选举聂曼曼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9692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91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67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5.97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3.03选举周俊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9702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91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77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07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01选举尹章儒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39702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91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77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07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4.02选举叶操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39687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7.91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法律意见书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062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5.93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家宏李家宏
经办律师:
谌雪娇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