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2460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当期未行权的
49170941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现将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经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业务骨干不超过163492000
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158492000份,预留授予5000000份。
经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批准,确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0年11月6日(星期五),向6123名激励对象授予158472000份股票期权,分三个行权期行权。
经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不符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确认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经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批准,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不符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确认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1经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对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不符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及第二个行权期结束后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确认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经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结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5日间的可行权日,可行权激励对象为5729人,合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49454276份,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开始行权的公告》。
截至2024年11月5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结束,尚有49170941份股票期权未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三个行权期结束后当期未行权的49170941份股票期权将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注销相关事宜。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系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进行的正常调整。本次注销不影响公司股本,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公司不会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整,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后续按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注
2销部分已获授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后续按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本次注销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2、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并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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