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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09 查看全文

农产品 --%

证券代码:000061证券简称:农产品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8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8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

代科技大厦东座13楼农产品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伟先生因公未能参加并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台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25人,代表股份数1119935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65.996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76927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6964131股的33.9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2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43007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股的31.998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111951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

反对的股份数24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的股份数17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的股份数1119598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

反对的股份数3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弃权的股份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34058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02%;

反对的股份数3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2%;

弃权的股份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3、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的股份数111951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

反对的股份数3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弃权的股份数8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股份数111951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

反对的股份数3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弃权的股份数8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11195880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反对的股份数3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弃权的股份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34048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03%;

反对的股份数34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2%;

弃权的股份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11195880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

反对的股份数3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弃权的股份数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的股份数11195074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

反对的股份数24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弃权的股份数18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宇琪、黄心怡;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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