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状况及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并已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广大股东的意见。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规划期内,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积极的现金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分红
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现金分配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最终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讨论提出该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四)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如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有关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