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商丰纤
ERC1AI1AWFIRM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季商祥师
CHINACOMMERCIAILAWFIRM
二O二四年七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楼
商外
MMFIClALAWFIRM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下称“华商”)接受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华商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华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
效的《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华商特作如下声明:
1、华商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2、华商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予以认证;
3、华商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2
高外
COMMFRCIAIAWFIHM法律意见书
用途.华商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华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并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深
2024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召开的
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3日下午3:0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
3北路号深纺大厦A座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尹可非主持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7月2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3
高年师
8A()MMER(TAIIAWFIM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华商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
76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人,代表股份
252,124,94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75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股份250,198,46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54.7454%;B股股东(股东代理人) 0人,代
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股东代理人) 73人,代表股份1,923,77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4209%;B股股东(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
份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0055%.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华商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
商年外
1ERCAIAWFIRM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
r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孟飞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564,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7%;反对
54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1%;弃权18,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51,564,543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8%;反对
539,70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1%;弃权18,000股,占出席
会议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反对2,700股,占
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
0,0000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95,1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62%;反对
54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41%;弃权18,0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7
A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7.495.107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6.9107%;
反对539,70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2.9896%;弃权18,000
--5
高外
1A(X)MA任R(FAIAWFIRM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997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B股中1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
案》
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883,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1%;反对
2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4%;弃权16,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A股股东的表决情沉:
同意251,883,243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2%;反对
222,60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3%;弃权16,400股,占出席
会议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反对2,700股,占出席
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13,8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14%;反对
22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78%;弃权16,4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8
A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7,813,807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8.6761%;
反对222,600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2330%;弃权16,400
--6
高年计
MMEACIAIIAWFHM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A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908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2,700股
占出席会议B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
0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华商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
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二)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
人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华商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7
每高祥师
1IINACOMMERCIAIAWFIRM法律意见书
2024(本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Km
负责人:签字律师:
=
高树瞿玉娟
余松竹
W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