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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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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其他ROngshangChengda 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0LAWFFICE 1002深圳市深南中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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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Phone):(755) 2,091,588
传真(Fax):(755)82091788邮政编码(ZipCode): 51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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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广东融商诚达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2024的委托,作为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
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文件上的签名及盖章真实.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检查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及《关于召开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38楼3814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谭华森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还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和
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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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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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经本所律师核查的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
明材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名,代表股份432,308,763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5.0253
2.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
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主体资格.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2024《关于聘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依据有关法律、行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应以普通
决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
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议案,公司股东依据有关法律、行业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由股
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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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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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其他
(本页为《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本所人:云乌
元禹
经办律师:五.42
王红
经有资晨
李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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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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