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与
樟衡
二O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WHLAWFRM
1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接受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2024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2023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年修
(2019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年修订)》
(2022(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年修订)》(以下
(2018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年修订)》(以下简称《治
1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20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年修订)》(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现行有效的《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
议案》;
2.《天十公司2024年度日常天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伟衡律师事务所
&HLAWFIRM1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
2024的《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
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公开
2024发布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
WW所1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
1号综合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
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其中参与
4表决的股东及及股东代理人共人(大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表决),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86,873,870股的
0.057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
719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606,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86,873,870股的3.5381%.根据现场
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情况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724人,其中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及股东代理人共723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53,466,6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86,873,870股的3.5959%,上述出席本次
5股东会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均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HLAWFiRM
1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公
1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
合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计票.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
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文件.
2.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554,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97%;
反对14,036,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32%;弃
权875,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72%.
None
HLAWFRM1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的总表决结果同上.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843,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505%;
反对13,37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86%;弃
权1,246,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09%.
中小股东的总表决结果同上.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1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1《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律事新所1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A伴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KH
公章李可书
-
℃介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小炜郭药君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