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旭蓝 公告编号:2024-057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54号),责令要求公司非经营占用资金77.96亿元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截至目前,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77.96亿元尚未偿还,也未提出明确偿还计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77.96亿元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4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艳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23人,代表股份53466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5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9人,代表股份52606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9人,代表股份48118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5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5人,代表股份47258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4%。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2/4同意38554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97%;
反对14036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32%;弃权
875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3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06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097%;反对14036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9.1712%;弃权875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1%。
议案通过。
议案2.00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43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505%;
反对1337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86%;弃权
1246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3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495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107%;反对1337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7.7994%;弃权1246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99%。
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可书律师、郭芮君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3/4第1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