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旭蓝 公告编号:2024-053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54号),责令要求公司非经营占用资金77.96亿元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截至目前,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77.96亿元尚未偿还,也未提出明确偿还计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77.96亿元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于2024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32号、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0号),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立案。
公司已于2024年5月9日披露了第一次被立案调查的公告,本次立案为第二次立案调查。
1/2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
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