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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A: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1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037、200037; 证券简称:深南电 A、深南电 B;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时、9:30-11:30时、

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上午9:15时至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十七楼公司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

(四)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孔国梁董事长

1(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4人,代表股份232816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4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07人,代表股份139985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40%;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人,代表股份92830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0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

230896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064%。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38773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2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92123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35%。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09人,代表股份1919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其中:内资股股东204人,代表股份121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1%;外资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707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1人,代表股份191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九)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23281610123195950299.6321%8118990.3487%447000.0192%

其中:A 股股东 139985554 139829454 99.8885% 111400 0.0796% 44700 0.0319%

B 股股东 92830547 92130048 99.2454% 700499 0.7546% 0 0.0000%

中小股东1919899106330055.3831%81189942.2886%447002.3282%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23281610123192910299.6190%8457990.3633%412000.0177%

其中:A 股股东 139985554 139799054 99.8668% 145300 0.1038% 41200 0.0294%

B 股股东 92830547 92130048 99.2454% 700499 0.7546% 0 0.0000%

中小股东1919899103290053.7997%84579944.0543%412002.14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3(二)律师姓名:陈建惠、邓叶行健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

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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