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7、200037; 证券简称:深南电 A、深南电 B; 公告编号:2024-062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
土地收储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土地收储事项概述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同意由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翠亨新区管委会”)对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电中山公司”)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街道横门
工业区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收储。2023年12月12日,深南电中山公司与翠亨新区管委会正式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及
《搬迁补偿协议》,土地收储补偿价款最终为584453529元。2023年
12月18日,深南电中山公司收到第一期补偿价款中的第一笔款
104000000元;2024年4月10日,深南电中山公司收到第一期补偿价
款中的第二笔款71336059元。截至目前为止,深南电中山公司累计已收到补偿款175336059元占收储补偿价款总额的30.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
046、2023-047、2023-048、2023-051、2023-052、2023-053、2024-027)。
1二、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
为保障中山市翠亨新区 300MW/600MWh独立储能电站(一期)项目的
建设用地需求,确保深南电中山公司土地收储事项能够顺利推进,鉴于深南电中山公司发电机组处置不及预期以及双方实际情况的变化,经友好协商,深南电中山公司与翠亨新区管委会于2024年11月4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对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和《搬迁补偿协议》(以下统称“原协议”)未尽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对原协议所涉地块的移交、收回、土地证注销、搬迁补偿款支付时间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和细化。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
(二)补偿价款
将原协议 434.86 亩地块分为 A 地块和 B 地块两个部分,A 部分地块为原协议地块一(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79458号)、
地块三(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2500342号)及地块二(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2194号)中的81.08亩(中山独立储能电站项目预留建设用地),合计约 190.87 亩;B 部分地块为地块二剩余部分,约244亩(发电机组所在区域)。
经双方确认 A 部分地块补偿价款为 224711593 元(其中地块一补偿价款为124405480元,地块二中的81.08亩补偿价款为95455629元,地块三补偿价款为4850484元),已支付67413478元,剩余未支付款项 157298115 元;B 部分地块补偿价款为 359741936 元,已支付
107922581元,剩余未支付款项251819355元。
2(三)土地证注销及土地的移交
1.乙方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原协议全部
434.86亩地块的土地收回申请,并取得回执。
2.乙方应在 2024 年 12 月 31日前将 A 部分地块移交给甲方,双方签
署《土地移交确认书》,在 2025 年 6月 30日前将 B 部分地块移交给甲方,双方签署《土地移交确认书》。
(四)剩余补偿款支付方式
1.A 部分地块:A 部分地块剩余补偿价款 157298115 元。第一笔
45000000元于乙方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原协议全部地块的土地收
回申请、取得回执并就 A 部分地块签署《土地移交确认书》后 30 日内支付,剩余款项112298115元最迟于2026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
2.B 部分地块:B 部分地块剩余补偿价款 251819355 元。在完成原
协议全部地块土地证注销及签署《土地移交确认书》后,第一笔
72000000元于 2025 年 12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部分按每出让一个 B 部
分地块范围内的地块,在出让完成后 8 个月内按照本次出让用地面积占 B部分地块面积的比例,乘以 B部分地块剩余未支付款项(179819355元),作为本次需支付的金额。B 部分地块补偿价款最迟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支付完毕。
如乙方未在前述约定移交期限前完成 B 部分地块移交的,双方可延期移交,延期移交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但 B 地块相应补偿款的支付期限,按照迟延移交的期限,相应顺延。
3.协议所称出让完成,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公告公示之日为准。
4.所有项目土地的尾款(A 部分地块 112298115 元,B 部分地块
179819355元)支付如未能按时完成,双方应友好协商顺延付款,但顺
延期限不超过1年。
3(五)土地的短期使用
在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后,甲方允许乙方在土地收回、土地证注销前对上述地块进行短期的租赁、自用,但乙方对外租赁及自用行为不得影响甲方土地收回或其他协议事项的履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六)其他约定
补充协议的相关变更系双方协商一致,非单方原因导致,故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亦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具体的移交、收回、土地证注销、搬迁补偿款支付时间均以补充协议之约定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将有利于中山市翠亨新区 300MW/600MWh 独立储能电站(一期)项目及深南电中山公司土地收储事项的顺利推进。《补充协议》在原协议约定的土地收储标的范围、搬迁补偿方式、补偿价款总
金额等核心要素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于实际履行条件的变化,对原协议所涉地块的移交、收回、土地证注销、搬迁补偿款支付时间作进一步完
善、调整、细化,属于深南电中山公司对原协议约定的土地收储、搬迁补偿等具体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土地收储后续进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补充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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