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中国天楹 公告编号:TY2024-50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68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严圣军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4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2日,公司股份总数2523777297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0人,代表股份61144218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2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537978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1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3人,代表股份734633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1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3人,代表股份734633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3人,代表股份734633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0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1061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7%;
反对30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4%;弃权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082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8%;反对30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97%;弃权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11007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9%;
反对10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3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0283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79%;反对10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5%;弃权3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石志杰、胡天一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