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姜志敏律师、李宴辰律师就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于2024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所有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5时在飞亚达科技大厦20楼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张旭华主持。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4人,代表股份1667424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09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3007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7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3735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5%。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18024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4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18024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44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3人,代表股份3765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1人,代表股份3735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5%。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024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4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024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441%。
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关于拟变更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150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9%;
反对5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2%;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180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2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739%;反对5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695%;弃权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5%。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180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统计,本次会议议案属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表决同意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进行变更的情形。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股东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主
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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