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郑春美女士、杨雄文先生、熊新华先生
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