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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粮控股: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019、200019 证券简称:深粮控股、深粮 B 公告编号:2024-16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202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1525352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30507050.8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

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以分配比例不变的方式分配。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525352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

1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

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

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

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1.800000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

2.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 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5月8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079)折

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18 日,除权除息

日为:2024年6月19日。

2、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 年 6 月 18 日,除权除息

日为:2024年6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2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4 年 6月 21日(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6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

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

入其资金账户;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4 年 6月 2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

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4 年 6 月 21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881深圳农业与食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8*****162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4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

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4年7月18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3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 9号世贸广场 A 座 13 楼

咨询联系人:陈小华、陈凯跃、刘沐雅

咨询电话:0755-83778690

传真电话:0755-83778311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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