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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玻A: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1 00:00 查看全文

南玻A --%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96号

二〇二四年六月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96号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1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5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0日下午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

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二楼报告厅。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3名,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790413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9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132835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3%。

3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0922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67人,代表股份100922313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1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89490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5 人,代表股份 684170394 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2 人,代表股份5320497股。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包括:《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相关议案已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现

4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76661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

反对12153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4%;弃权1597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0836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5%;反对121537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弃权15977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82776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

反对4986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弃权2650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5198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5%;反对49868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弃权26501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83900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

反对4845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弃权1667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

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3221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反对48456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弃权16674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7766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

反对11083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0%;弃权1667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0841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0%;反对110836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弃权16674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

本议案获得通过。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88563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

反对1634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弃权214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9858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反对16344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弃权2149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3043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0%;

反对16002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2%;弃权1366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

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4658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2%;反对160028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弃权13664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解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张楚奥

2024年6月20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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