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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06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证券代码:000010公告编号:2024-100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5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

间为2024年12月5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宝兴路 6 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 座

1701-1703室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飞霖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8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149652292股,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383人,代表股份38446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42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106664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8.324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0人,代表股份17380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178%。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41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42%;反对

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2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59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8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

弃权2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41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2%;反对

1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弃权2312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596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1%;反对10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

弃权23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8%。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郑财先生、张景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郑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7065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47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898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34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0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张景春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7065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47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898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34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韩蔚、刁雁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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