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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为

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优化公司 ESG管理和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ESG 战略、政策和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关于公司战略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关于 ESG 事宜

1. 对公司 ESG 愿景、ESG发展战略规划、ESG工作体系、ESG绩效考核机制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跟踪 ESG发展形势、外部政策、利益相关方诉求,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符合

公司发展的 ESG实质性议题并提出建议;

3. 关注监管部门与第三方评级等外部机构对公司 ESG 管理和实践的意见、反

馈、报告,适时进行回应;

4.审阅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和批准,保证

各利益相关方获取及时、透明的 ESG相关信息;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相关资料;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及主要分管高管人员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四)由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组织 ESG 相关的工作成果

报告与绩效数据等资料的整理,经统计、计算、汇总后进行上报。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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