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高铁”或“公司”)环境、社会与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确保公司 ESG 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全面提升 ESG履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州高铁及下属企业的 ESG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ESG,是指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
和治理(Governance),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是影响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决策、衡量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政府及监管机构、股东及投资人、客户、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所处行业、环境以及社区、公众和媒体等。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地定期披露 ESG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实施 ESG 管理,不仅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更是一
项与公司日常运营、企业治理紧密相关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公司积极践行 ESG 理
1念,围绕“贡献可持续交通”搭建 ESG管理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始终坚持将社会效益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履行 ESG职责,把 ESG
理念融入公司的各项经营与决策中,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八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
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公益事业,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要求,完善内部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体系,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公司的 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委员会”)是 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ESG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 ESG工作的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总部各部门及核心子公司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四)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各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重要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 ESG发展方向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管
理制度、公司 ESG报告;
2(二)战略与 ESG 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
为公司 ESG 愿景、ESG 发展战略规划制定、ESG 工作体系构建等要点工作进行研
究并提供专业建议,审阅年度 ESG报告,回应利益相关方关切等;
(三)ESG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公司 ESG 愿景、中长期 ESG发展战略规划
及目标的制订,完善 ESG工作管理制度,统筹推进 ESG信息披露工作,根据 ESG工作开展情况和阶段,适时组织 ESG意识和能力提升专项培训等事务;
(四)各部门和子公司需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切实保障职责内各项 ESG 工作的落实,包括全程配合 ESG 信息披露相关的材料整理、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 ESG 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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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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