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7证券简称:全新好公告编号:2024-058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特导别性提陈示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康路8号理想时代大厦6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黄国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为346448044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308948044股,限售流通股
37500000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6人,代表公司股份100983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82%。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数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74人,代表公司股份100982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8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12286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46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孙公司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代表股同意股占出席会反对股占出席会弃权股数占出席会
份数数(股)议有表决数(股)议有表决(股)议有表决
(股)权股份总权股份总权股份总
数比例数比例(%)数比例
(%)(%)出席会议有
100983986776215350
表决权的全97.7168%2.1325%1522000.1507%
311110
体股东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
886957886957
公司5%以100.0000%00.0000%00.0000%
5757
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22875998185215350
5%以上股份81.2355%17.5259%1522001.2387%
5440
以外的其他股东上述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同意股占出席会反对股占出席会弃权股数占出席会
份数数(股)议有表决数(股)议有表决(股)议有表决
(股)权股份总权股份总权股份总数比例数比例数比例
(%)(%)(%)出席会议有
100983100808
表决权的全99.8264%231000.0229%1522000.1507%
311011
体股东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
886957886957
公司5%以100.0000%00.0000%00.0000%
5757
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22875121122
5%以上股份98.5734%231000.1880%1522001.2387%
5454
以外的其他股东上述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注:本公告部分合计数若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万里、万宇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