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4证券简称:国华网安公告编号:2024-028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上市公司股份471748股及253761436.1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及应收账款补偿事项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中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24)粤03民初6337号。案件相关当事人如下:
原告: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2019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游网安”)100%的股权。在该次交易中,公司与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应收账款考核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后,公司根据智游网安的实际业绩达成情况及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制定了相关补偿方案,其中彭瀛应向公司支付现金
171903662.74元、交付319572股作为补偿,郭训平应向公司支付现金
46458333.26元、交付86367股作为补偿,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应向公司支付现金35399440.19元、交付65809股作为补偿,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公司交付254822股作为补偿,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公司交付212904股作为补偿,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考核情况及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和《关于调整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充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此后,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照约定将公司股份254822股、212904股过户给公司,并由公司进行了注销。彭瀛、郭训平及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因此,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一彭瀛向原告交付原告公司股份319572股,被告二郭训
平向原告交付原告公司股份86367股,被告三郑州众合向原告交付原告公司股份65809股。如任一被告无法足额向原告交付股份用于注销,则判令其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现金补偿金向原告支付(应补偿未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
15.8元/股);
2、请求判决被告一彭瀛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171903662.74元,被告二郭
训平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46458333.26元,被告三郑州众合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35399440.19元;
3、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进行了披露,除上述诉讼、仲裁和本次重大诉讼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本次诉
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