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一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邮编:410000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倍轻松”)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
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
讯网站(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现场表决资料等。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月
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公告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倍轻松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月20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0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倍轻松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倍轻松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256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07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7046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46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15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8%。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168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1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查验,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未发生股东提出新的临时议案的情形,也未发生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涉
及相关股东,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
(五)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表决权扣除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473621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2.88%,在计算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六)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计票人和监票人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751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6%;反对68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弃权12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35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2%;反对68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6%;弃权12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2%。
本议案涉及回避,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及上述人员的相关股东宁波倍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倍润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席会议。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857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8%;反对58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弃权12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46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78%;反对58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0%;弃权12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2%。
本议案涉及回避,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及上述人员的相关股东宁波倍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倍润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席会议。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751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6%;反对68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弃权12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35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2%;反对68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6%;弃权12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2%。
本议案涉及回避,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及上述人员的相关股东宁波倍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倍润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倍轻松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由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