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元津师事务所
QiyuanLawFir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t关于
深圳市倍经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O二五年一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邮编:410000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www.qiyuan.com
致: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号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指派律师于2025年1月20日出席了深圳市倍轻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于当日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因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数量和议案一、议案二和议案三
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存在统计错误,造成《法律意见书》对参加P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数量和上述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含网络投票)的表
述有误.经再次核查确认,现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并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
一、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50,256,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07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名,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704,6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46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EM
东大会的股东共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1,5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
0.6608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EM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
同)共计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1,55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0.6608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贵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贵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验证其身份.在参与刚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再次核查确认,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
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人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东后,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M
(三)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
(四)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涨
及相关股东,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
(五)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表决权扣除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473,621股,约占公司
总股份的2.88%,在计算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专用
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六)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计票人和监票人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0,175,112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386%;反对68,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弃权12,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957%;反对68,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43%;弃权12,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2.2000折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回避,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及上述人贞的相关股东宁波
倍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倍润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席会议4
7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M
管理小法的议案)
50,185,756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598%;反对58,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弃权12,1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1,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255%;反对58,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43%;弃权12,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01
本议案涉及回避,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及上述人员的相关股东宁波
倍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倍润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席会议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量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50,175,112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386%;反对68,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2%;弃权12,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0,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957%;反对68,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43%;弃权12,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2.2000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回避,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及上述人员的相关股东宁波
倍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倍润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M
经核查,尽管存在上述更正事项,但不会对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结论
意见造成影响,本所律师认为:倍轻松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由公司与本所各留存一份,经本所律师签
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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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经办律师:
朱志怡舒超
经办律师:
马金平
2025签署日期:年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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