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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知日新: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768证券简称:容知日新公告编号:2025-001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聂卫华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

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24年9月5日起6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95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26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29%,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975.35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聂卫华先生;

(二)增持主体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上述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聂卫华先生:直接持有公

司1559576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1%;同时聂卫华先生控制的上海科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科容”,聂卫华先生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其61.47%的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1.57%;聂卫华

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贾维银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44214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2%。聂卫华先生和贾维银先生合计控制公司39.80%的股份;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有已披露的增持计划,且增持计划已完成。

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聂卫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96626股,合计增持金额1511.16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1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聂卫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06463股,合计增持金额1125.9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2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26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29%,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975.35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已增持金目前持股序拟增持金额已增持股份直接持股姓名职务额(万数量号(万元)数量(股)比例元)(股)

控股股东、实际

1聂卫华控制人之一、董950-1050975.353260531664698419.0409%

事长兼总经理

合计950-1050975.353260531664698419.0409%注: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聘任聂卫华先生为公司新任总经理。

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股数5801305股,募集资金总额

159999991.90元;聂卫华先生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共获配20000023.12元,获配

725164股股份。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增持主体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聂卫华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

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

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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