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及相关会议文件;
3.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及相关会议文件;
4.公司2024年11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5.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
6.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
证资料;
8.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4年11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4年11月1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了《股东会通知》。
2024年11月15日,公司股东南京银鞍岭英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增加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选举丁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4年11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区古楠街88号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启章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15:00。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525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67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06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1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77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532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09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补充通知》相符,没
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vote.sseinfo.com/home)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陈启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53528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82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26%。
5根据表决结果,陈启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陈耀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53528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83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2%。
根据表决结果,陈耀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李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53710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59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2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22%。
根据表决结果,李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选举王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53527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80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45%。
根据表决结果,王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关于选举陈翠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53527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80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70%。
根据表决结果,陈翠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关于选举龚文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6同意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根据表决结果,龚文旭先生未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7.《关于选举丁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100611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2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8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82%。
根据表决结果,丁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李光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65301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47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06%。
根据表决结果,李光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张晓玫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65301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47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32%。
根据表决结果,张晓玫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李树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7同意6539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37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16%。
根据表决结果,李树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关于选举代华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65362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07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95%。
根据表决结果,代华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监事。
3.02.《关于选举吕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65301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47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32%。
根据表决结果,吕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监事。
4.《关于终止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428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9%;反对70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75%;弃权330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74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45%;反对70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3%;弃权
33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52%。
85.《关于调整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4574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5%;反对44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72%;弃权309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2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65%;反对44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3%;弃权
30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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