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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普拉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1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05号

致: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

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惠北路1号开沃大厦A栋17层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林佳继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到表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310601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345%。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23005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4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0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433607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69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3法律意见书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2402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0%;反对11727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弃权31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426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9%;反对1172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8%;弃权3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经核查,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不涉及回避表决。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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