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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微: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0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

以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1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关联人名单进行修订。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范围按照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认定。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重大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及经股东会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的内容应该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应当将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提供审计委员会成员。并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提供补充

2材料。

第十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职能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财务部负责关联交

易的档案管理工作,更新关联方资料,并于关联交易获得必要批准后,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关联

交易事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三条财务部在制订关联交易方案时,要本着减少关联交易和公允定价的原则。具体定价原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公司购买关联人资产的,财务部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预测数的情况确定明确可行的补偿方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3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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