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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人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计》(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形成的《苏州盛科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4年12月9日利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苏州盛科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序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金社办公室
北京长春(成部)重庆(广州)海口口杭州(香港特别行政区(济南(南京(青岛(三亚T上海(上海临港汇深圳:苏州)无锡T珠海)布利期班/堰培拉)墨尔本(柏断/形尼
东京T新加城T纽约;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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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全球网络KWMGIobal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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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支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
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
函或证明,并无隐鹏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序本次股东大会人
负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
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
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利登了《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5:00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江
韵路25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品宝利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苏
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
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机构股东的持
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359,805股(不含1名现场参会的关联股东所持股份87,172,34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9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096,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49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39,50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9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4,456,45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687
除上述出序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现场出序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视频方式参会,公司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
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序本次股东大
3
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政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终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终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234,438,304同意股,占出序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18,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0股,占出序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3,721,35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序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5%;反对18,151股,占出序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弃权0股,占出序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蓉的审议,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中国
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序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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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经办律师:
刘东亚
吴思民
吴思任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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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张明远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