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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_法律意见书(注册稿)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8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Nanjing*Haik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Almaty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录

释义....................................................6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0

四、发行人的设立.............................................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6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4

八、发行人的业务.............................................2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6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6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7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7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7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6

8-3-1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十一、发行人股东涉及的私募基金备案事项.................................80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法律风险的说明...........................81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82

二十四、结论性法律意见..........................................86

8-3-2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

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7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及证监会、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令[2007]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等有关规定,于2022年6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2年9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8-3-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2年11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2年12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2年第110次审议会议审议。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

册制涉及的《首发注册办法》等主要制度规则,上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涉及的《股票审核规则》等配套业务规则。本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完成的前述批准程序以及前述相关规则发布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相关实质条件的情况,于2023年2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23年3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根据发行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发生的事实及变化,本所律师根据《首发注册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

8-3-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使用简称一致。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8-3-5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释义

除下列词语的含义存在变化情况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中使用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具体如下:

补充报告期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科创板上市规则》指订)》

海南鑫润指海南鑫润一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分公司指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云南分公司指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贵州分公司指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济南分公司指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郑州分公司指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兰州分公司指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沈阳分公司指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精壹致远指精壹致远(武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中天运[2023]审字第90280

《审计报告》指

号的《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中天运[2023]核字第90272

《内控鉴证报告》指

号的《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中天运[2023]核字第90273

《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指号的《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2023年11月更新的《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指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六)》

8-3-6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8-3-7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第十二次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包括会

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3.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套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

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4.《科创板上市委2022年第110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仍合法、有效。

2022年12月22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召开2022年第110次审议会议,审议结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及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8-3-8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证监会做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2)上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武汉市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核查的其他相关文件;

4.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下同)对发行

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是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3-9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解散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首发注册办法》《股票审核规则》和《科创板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应具备的实质条

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高级副总经理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签署的《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协议》;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4.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部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

报告、调查表及《董监高情况无变化确认函》;

6.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网络核查记录;

7.部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8.《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9.《预计市值报告》;

10.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8-3-10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对《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等

财务、会计事项涉及的文件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根据上述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并在上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经审查发行人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与招商证券签署的《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招商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4.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发行人已根据经营需要建立了相关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审计报告》

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要财产、重大合同等资料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

8-3-11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号)的要求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

人经营期限为长期,其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亦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影响的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根据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就发行人报告期及补充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经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7.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主体资格的条件

(1)发行人前身系达梦有限,成立于2000年11月13日,达梦有限于

2020年11月10日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8-3-12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财务内控的条件

(1)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

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业务及持续经营的条件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大中型公司、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提供各类

数据库软件及集群软件、云计算与大数据产品等一系列数据库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发行人最近2年的核心技术人员为韩朱忠、付铨、郭琰、王海龙、朱仲颖、杨超。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

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及《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之“2-1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

8-3-1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生产经营及合规性的条件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大中型公司、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提供各类

数据库软件及集群软件、云计算与大数据产品等一系列数据库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不存在《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之“2-4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所列相关情形。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审核规则》和《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股票审核规则》第十八条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数为57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900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发行人的前述情况

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8-3-1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900万股,发行数量占公司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1-6月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650.74万元,营业收入为28746.73万元;发行人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5927.99万元,营业收入为68804.28万元。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预计市值报告》,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股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办法》《股票审核规则》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

2.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审字第02397号)和《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中天运[2020]验字第00030号);

3.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武汉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2020]评字第180038号);

8-3-15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4.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5.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6.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取得的《营业执照》。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高级副总经理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流程,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8-3-16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与发行人经营有关的不动产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证书、域名证书等权属证书、房屋租赁合同、重大业务经营合同及支付凭证;

2.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的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

4.发行人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抽查)、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抽查)和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范本;

5.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6.发行人制定的财务相关管理制度及已开立的银行账户清单;

7.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抽查);

8.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9.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

1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分别出具的声明;

1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

1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财务独立的说明;

1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节和第十节核查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8-3-17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2.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及其前身达梦有限的工商资料;

2.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调查表及确认函;

3.发行人机构股东、发起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资料、调查表、确认函等文件;

4.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

5.冯裕才与皮宇、韩朱忠、陈文、周淳、王婷、付铨和孙巍琳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6.《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3〕545号);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节和第九节核查的其他文件;

8.《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核查内容及结果:

8-3-18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发行人的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的相关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之“2-2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截至2023年8月1日,部分机构股东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如下:

1.中国软件

中国软件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2043722T 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营业执照》及中国软件的公司章程,中国软件的基本信息如下:公司名称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为谌志华,注册资本为86020.5343万元,主体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电子产品销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专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虚拟现实设备制造;安全咨询服务;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教学专用仪器制造;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科技中介服务;铁路运输基础设备销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

通讯设备修理;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8-3-19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字技术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外包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软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软件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中电有限25281461429.39

2中国电子546434466.35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51671151.7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媒体互联网

467016210.78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

557025700.66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四二零组合50882000.5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稳健增

734120630.40

长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

833153640.39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3-20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

932825550.38

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新趋势优选

1030738290.36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35320137741.06

2.海南鑫润

海南鑫润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1MA01H37Y1A的《营业执照》。

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及海南鑫润的合伙协议,海南鑫润的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为海南鑫润一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为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楼五楼200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电鑫泽(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梁显效),主体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中电天津中电天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8MA06ANYU13 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及中电天津的合伙协议,中电天津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为中电(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1栋1509-75房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万沫,主体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2018年3月16日至2068年3月15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电天津的资料和调查表,中电天津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8-3-21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出资额出资比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万元)(%)

1万沫普通合伙人50.001.3699

中电海河智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

2有限合伙人3600.0098.6301(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3650.00100.0000

4.芜湖信湦芜湖信湦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202MA2T2FYW7T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芜湖信湦的合伙协议,芜湖信湦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为芜湖信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为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9层469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古菁),主体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2018年9月12日至2026年9月11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的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华工明德华工明德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MA4L0XMX3B 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及华工明德的合伙协议,华工明德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为武汉华工明德先进制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企业基地5栋2层20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武汉华工明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中),主体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2018年9月29日至2025年9月28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3-22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6.启航聚力启航聚力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MA4L02HX7X 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及启航聚力的合伙协议,启航聚力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为启航聚力创新(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太子湖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创谷启动区B1097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湖北育新启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常学武),主体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2018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经营范围为“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及国有股权管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中国软件1名国有股东。

2022年5月27日,中国软件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向国务院国资委递交《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的请示》。2023年11月16日,中国软件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核发的《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3〕545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

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冯裕才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2年内未发生变更;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中国软件1名国有股东,

8-3-2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国软件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的批准文件。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对实际控制人及部分其他股东进行了访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下同)进行网络核查,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和达梦有限的工商资料;

2.自达梦有限设立以来的部分股权转让协议/增资相关协议、银行流水/支付

凭证、验资报告、纳税凭证等文件;

3.关于代持事项的相关文件及凭证;

4.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相关事宜的声明承诺函》。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受托和信托持股的情形,也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龚海艳、刘璘琳、许蔚及范晶所涉情况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的情形。涉诉情况已按《4号指引》“4-7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及《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之“2-13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分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3-2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

纠纷及风险;

2.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程序瑕疵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走访报告期及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和达梦有限的工商资料;

2.报告期及补充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主要业务经营合同;

3.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4.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资质和认证证书;

6.《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7.报告期及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

规证明;

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确认函;

9.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8-3-25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主要业务资质和其他资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其他资质未发生变更,主要业务资质的更新情况如下:

1.企业资质认证

证书

序号资质名称/编号主体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有效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武汉达梦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

12023.5.92026.5.8

(01223Q30288R1M) 技术 务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

2上海达梦2023.5.122026.5.11

(01223Q30307R1M) 务有限公司

3软件企业证书发行人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2023.6.252024.6.24

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

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二级

4发行人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2023.7.102026.7.20

(ITSS-YW-2-务分会

420020170039)

5软件企业证书上海达梦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2023.7.302024.7.29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

6证证书发行人2023.8.142026.8.12

务有限公司

(0122023ITSM096R2N)

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

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武汉达梦

7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2023.8.282026.10.11

(ITSS-YW-3- 技术务分会

420020200751)

8-3-26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证书

序号资质名称/编号主体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有效期

CMMI V2.0 成熟度三级

(WITT-CMMIV2.0-BEN- 武汉达梦 武汉维特信息技术有

8未标示2026.6.6

L3-DMSHJJSH- 技术 限公司

202365361)

2.产品资质/认证

资质/发证证书序号编号主体发证机关对应产品认证名称日期有效期

CESI0111 北京赛西

CESI 产品 上海 达梦数据库

1 9P10096R 认证有限 2023.3.20 2024.3.19

认证证书 达梦 管理系统 V8

0M 责任公司

CESI0111 北京赛西 达梦数据库

CESI 产品 发行

2 6P10279R 认证有限 管理系统 2023.5.10 2024.5.9

认证证书人

0M 责任公司 V7.6

达梦安全数计算机信息据库管理系系统安全专05042310发行公安部网

3 统 V8 安全 2023.5.12 2025.5.12

人用产品销售94络保卫局数据库(第许可证

四级)

CESI0112 北京赛西

CESI 产品 发行 达梦数据库

4 3P10336R 认证有限 2023.6.26 未标示

认证证书 人 管理系统 V8

0M 责任公司

CCC 强制 20230109 北京 中国质量 达梦 ARM

52023.7.122025.7.2

性产品认证11556498达梦认证中心服务器

CCC 强制 20230109 北京 中国质量 达梦一体机

62023.7.202024.12.6

性产品认证11558697达梦认证中心服务器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活动

8-3-27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符合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不存在未取得资格即开展经营的情况,符合《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之“2-28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三)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向大中型公司、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提供各类数据库软

件及集群软件、云计算与大数据产品等一系列数据库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类别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软件产品使

26213.3991.41%61374.8489.50%64194.9086.57%36943.8682.42%

用授权数据及行业

1125.863.93%5248.307.65%8479.4511.3%6736.9915.03%

解决方案

运维服务1140.483.98%1948.682.84%1479.712.00%1145.172.55%

一体机销售195.440.68%//////

合计28675.17100.00%68571.82100.00%74154.06100.00%44826.02100.00%

8-3-28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补充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

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六)发行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剥离进展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湖北省国家保密局提交了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剥离至全资子公司武汉达梦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2022年12月9日,剥离方案得到湖北省国家保密局的批复,同意达梦数据

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单位剥离至全资子公司武汉达梦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批复未明确载明有效期。

发行人在取得该批复的同时已向湖北省国家保密局就此事项的具体执行计

划进行了沟通咨询,根据咨询结果,发行人将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于取得本次发行注册批文后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以外设立分公司和子

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补充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3-29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声明;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和确认函;

2.核查发行人部分关联方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和财务凭证(抽查);

5.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

6.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9.《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10.闸北达梦注销时的清税证明等文件;

11.发行人关于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关联方

8-3-30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详细披露了

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8家关联方,发行人已披露的部分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1.补充报告期内新增关联方

(1)福州分公司福州分公司系发行人的分公司。福州分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03MACB7WR570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福州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3MACB7WR570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 11 号 C2 座 703 单元负责人张仕卓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一般项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

经营范围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用密码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3年3月15日营业期限长期

(2)贵州分公司贵州分公司系发行人的分公司。贵州分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20115MACBCFW41K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贵州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8-3-31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名称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15MACBCFW41K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林城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住所项目6号楼15层23号负责人蒋卫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成立日期2023年3月22日营业期限长期

(3)云南分公司云南分公司系发行人的分公司。云南分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1MACBH2RE36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云南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1MACBH2RE36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079号欣都龙城5栋第43层02号-5室负责人蒋卫

8-3-32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一般项目: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3年3月22日营业期限长期

(4)济南分公司济南分公司系发行人的分公司。济南分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MACF17F29B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济南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MACF17F29B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7号万达广场8号南区商业中心1-2607负责人罗大伟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一般项目: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3年3月31日营业期限长期

(5)郑州分公司郑州分公司系发行人的分公司。云南分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CEGGDF8T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郑州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8-3-3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CEGGDF8T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8幢6层住所

603号

负责人胡琴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一般项目: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3年4月18日营业期限长期

(6)兰州分公司兰州分公司系发行人的分公司。兰州分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03MACFUYYY35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兰州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03MACFUYYY35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西津东路180号第1单元10层1005室负责人樊志辉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一般项目: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不含投资信息咨询);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经营范围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服务;

网络技术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3年4月21日

8-3-3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营业期限长期

(7)沈阳分公司沈阳分公司系发行人的分公司。沈阳分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2MACJP1806U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沈阳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2MACJP1806U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王家湾210-2号(1-4-1)负责人陈文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一般项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经营范围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3年5月12日营业期限长期

(8)中电数据产业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董事杨春平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杨春平于2023年

4月担任中电数据产业有限公司董事,中电数据产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补充报告

期内新增关联方。

2.补充报告期内关联方变化情况

8-3-35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关联方变化情况

2023年6月,江苏达梦发生住所变更。其住所由苏州吴中经济

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 1421 号越旺智慧谷 B 区 B2 栋 16 楼

1江苏达梦1603室、1604室变更为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街道吴

中大道1431号苏州(太湖)软件产业园智慧谷园区1601室03-

04号

2023年5月,蜀天梦图发生股东变更。原股东梅杨离世,其持

2蜀天梦图

有的蜀天梦图1.48%股权由继承人张艺馨继承

广西中软信息技术为中国软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于2023年5月更名为中

3

有限公司软数字城市(广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中软信息系统为中国软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发行人董事杨春平于2023

4

技术有限公司年4月担任其执行董事中软信息系统(合为中国软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发行人董事杨春平于2023

5

肥)有限公司年4月卸任其总经理

江西中软信息系统为中国软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发行人董事何文哲于2023

6

有限公司年3月卸任其董事

嘉兴市丰伟纺织有为发行人董事韩朱忠近亲属莫志兴持股100%并担任总经理的

7

限公司企业,已于补充报告期内吊销,尚未注销嘉兴市和欣纺织有为发行人董事韩朱忠近亲属莫志兴持股99%的企业,已于补充

8

限公司报告期内吊销,尚未注销嘉兴市燕达贸易有为发行人董事韩朱忠近亲属莫志兴持股95%的企业,已于补充

9

限公司报告期内吊销,尚未注销中电金信数字科技为发行人董事符兴斌担任董事的企业,符兴斌已于2023年2月

10

集团有限公司卸任其董事。现为补充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蓝信移动(北京)为发行人董事符兴斌担任董事的企业,符兴斌已于2023年6月

11

科技有限公司卸任其董事。现为补充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除上述情况外,已披露的关联方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8-3-36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详细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交易协议、凭证等资料,2023年1-6月,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关联方名称金额(元)

华中科技大学3205027.17

麒麟软件有限公司51769.90

合计3256797.07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关联方名称金额(元)

广州中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01769.91

河北达梦1982522.19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442477.88

中国软件564493.90

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544247.78

合计3835511.66

3.关联方资金往来

根据《审计报告》,2023年1-6月,发行人未新增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4.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为发行人提供最高

4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该额度使用期限为2022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冯裕才为该授信合同保证人。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授信已到期。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8-3-37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项目名称金额(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11409098.78

6.关联存款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金额(元)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利息收入3.78

责任公司存款余额2139.29

7.其他关联交易

2023年1-6月,发行人预付给华中科技大学代高管周淳和付铨支付的2023年度1-6月的社保金共计117781.56元。

8.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2023年1-6月,发行人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账面余额如下:

单位:元项目关联方20230630应收账款

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174162.00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350000.00

中国软件328673.49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885.40

中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0000.00

广州中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41000.00

小计3400720.89预付款项

麒麟软件有限公司3738.94

小计3738.94合同资产

8-3-38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项目关联方20230630

中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30233.20

小计30233.20其他应收款

中国软件160500.00

小计160500.00其他应付款

皮宇150000.00

小计150000.00合同负债

河北达梦1029203.56

中国软件251552.87

小计1280756.43

(三)新增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行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发行人在预计范围内与关联方之间开展各项日常关联交易,认为发行人预计2023年度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公司预计2023年度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股东大会确认,且发行人独立董事也已发表独立意见,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8-3-39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补充报告期内,前述承诺继续有效。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前述公允决策程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符合《4号指引》“4-11关联交易”及《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之“2-17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五)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章程/合伙协议、财务报告等资料,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之“2-1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所列相关情形。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补充报告期内,前述承诺继续有效。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已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合法和有效的义务,如能得到切实履行,可有效避免发行人与上述承诺方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披露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8-3-40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3.发行人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下同)、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下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下同)等网站查询;实地走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簿;通过专利局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内专利

权的状态,实地走访商标局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档案,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状态;对发行人的财务负

责人、分管财务的高级副总经理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

件:

1.发行人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证书;

3.发行人受让取得的专利的转让协议、专利共有协议和专利许可协议;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注册证;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3-41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6.发行人受让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协议;

7.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证书;

8.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9.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租赁备案文件及产权证书等

相关文件;

10.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已披露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房屋所有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新增的房屋所有权,已披露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租赁房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7月31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和续租共

21处房产,具体如下:

8-3-42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租赁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地点用途租赁期限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租金

(㎡)场地租赁费四川天府成都市天府新区湖

川(2019)成天为64元/㎡/

蜀天梦 新区科技 畔西路 99 号 B7 2023.6.4-

1办公1196.02不动产权第月

图创新和人栋天府英才中心62024.6.3

0021817号物业费为18

才服务局层

元/㎡/月上海浦东上海市张江高科技沪房地浦字

上海达软件园股2023.3.1-5.44元/㎡/

2园区亮秀路112号办公560.63(2012)第

梦份有限公2024.2.29日

A 座 307 室 024528 号司甘肃省兰州市七里

甘(2019)兰州

河区西园街道西津2023.3.18-

3发行人蒋怀雄办公165.16市不动产第6000元/月

东路180号第1单2024.3.17

0080360号

元10层1005号广州市越秀区东风

2023.5.1- 粤房地证字第 C

4发行人崔端平东路836号2座办公148.587429元/月

2024.4.304424612号

902房

杭州万谷浙江省杭州市西湖浙(2018)杭州

2023.7.20-8508.89元/

5发行人园区管理区文三路中电万谷办公116市不动产第

2024.7.19月

有限公司 B 幢 503 0081344 号云南鼎瀚云南省昆明市盘龙昆房权证(昆明商业运营区北京路1079号2023.4.10-

6发行人办公136市)字第11424元/月

管理有限欣都龙城5栋432026.4.9

201480675号

公司层02号房4305室

8-3-4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租赁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地点用途租赁期限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租金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邕房权证字第

程刚、陆路59号地王国际2023.3.27-01814996号/邕

7发行人办公113.897100元/月

晓燕商会中心1415、2024.3.26房权证字第

1416号01814995号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沈房权证中心字

2023.4.12-

8 发行 人 邸海生 区王家湾 210-2 号 办公 87.49 第 N060602777 600 元/月

2024.4.11

(1-4-1)号贵州省贵阳市观山

黔(2021)贵阳

湖区国际金融中心2023.1.1-

9发行-人周华菊办公69.4市不动产权第9800元/月

一期商务区项目62023.12.31

0051169号

号楼15层23号济南市历下区工业

南路57号高新万鲁(2022)济南

2023.3.21-

10发行人张华达广场8号地块南办公58.23市不动产权第4000元/月

2024.3.20

区商业中心0042697号

1#2607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

青(2021)西宁

区海西路59号452023.3.1-

11发行人郭红星办公48.29市不动产权第2500元/月

号楼1单元111192024.2.28

0022378号

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族

大学西路 66 号院 2023.7.9- X 京房权证海字

12发行人刘志剑居住146.6416500元/月

1号楼11层2024.7.8第100843号

11B03

8-3-4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租赁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地点用途租赁期限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租金

(㎡)潜江市广华广一路

武汉达2023.7.19-潜江房权证广华

13 张德美 规划三小区 A 栋 居住 138.21 1000 元/月

梦技术2024.7.18字第005700号

405室

鄂(2020)黄石

黄石港亚光新村2023.3.1-

14发行人王佳蓓居住131.84市不动产权第2200元/月

36-31号2023.9.1

0007720号

新洲区阳逻街环湖

鄂(2017)武汉

武汉达路佳运·环湖花园2023.3.30-

15谢莉居住129.35市新洲不动产权1600元/月

梦技术2区5栋1单元52024.3.29

第0018743号

层1-5-1号南京市江宁区秣陵

苏(2019)宁江

街道胜太东路112023.3.1-

16发行人戚萍居住128.16不动产权第6500元/月

号铭著雅苑6幢2024.2.29

0075832号

604室

未来三路光谷东麓2023.2.15-

17发行人李文琛居住105/3200元/月

21栋1单元3012024.2.14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鄂(2018)武汉

2023.3.2-

18发行人陈文超珊瑚北路8号龙山居住98.4市东开不动产权3700元/月

2023.9.1

郡二期 G3 栋 1 单 第 0078656 号元29层2902室

8-3-45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租赁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地点用途租赁期限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租金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

鄂(2020)武汉

珊瑚北路8号龙山2023.2.27-

19发行人费兰波居住87.87市东开不动产权3800元/月

郡山水年华二期2023.8.26

第0051310号

G4 栋 1 单元 32 层

3201室

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李辉铭广州市开发区科翔2023.7.10-06074175号/粤

20发行人居住83.946500元/月

江艳丰路104号1004房2024.7.9(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6074176号

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武汉未来高新大道999号未

科技城投2023.3.10-

21发行人来科技城龙山创新居住35.29/550元/月

资建设有2023.12.31园未来科技城人才限公司

公寓 A12-70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7月31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7处租赁房产到期不续租或已退租,具体如下:

8-3-46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租赁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地点用途租赁期限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租金

(㎡)昆明中电昆明市官渡区商博

科技产业2022.4.1-137280元/

1发行人街7号俊发观云海办公104/

发展有限2023.3.31年写字楼1栋24层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交通

2018.5.16- X 京房权证海字 14500 元/

2发行人唐闽大学路1号院4号居住136.56

2023.5.15第173770号月

楼1901室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鄂(2019)武汉

武汉达2023.2.1-

3杨莎珊瑚北路8号龙山居住98.45市东开不动产权3800元/月

梦技术2023.3.31

郡二期 G4 栋 1 单 第 0008997 号元23层03室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鄂(2021)武汉

2022.10.8-

4发行人油源海珊瑚北路8号龙山居住98.13市东开不动产权3700元/月

2023.4.7

郡二期 Y3 栋 1 单 第 0143772 号元7层02室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

2022.9.10-

5发行人周煜珊瑚北路8号龙山居住98/3600元/月

2023.3.9

郡二期 G4 栋 1 单元20层03室

8-3-47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租赁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地点用途租赁期限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租金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

2022.2.23- 侯房权证 H 字第

6发行人陈霖268-1号永辉城市居住49.791900元/月

2023.2.221403937-1号

生活广场5#楼807单元成都市天府新区创

李莹2023.4.4-

7发行人意北路558号10居住29.82/1600元/月

何帆2023.10.3栋20楼39号

本所律师注意到:

(1)部分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及续租的租赁房产中,出租方未提供权属证书的房产共计2项,前述房产用于员工住宿。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寻找可替代的房产较为便捷,前述房屋如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也能在短期内找到替代场所。且自租赁房产以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没有因房产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因此,出租方未取得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部分租赁房屋的用途与性质不匹配上述第8、11项房产的性质为住宅,但发行人将其用于办公。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行人存在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对此处房产的依赖较小,且容易寻找替代场所。

因此,前述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部分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8-3-48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及续租的租赁房产中共计9处房产尚未向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地方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实际占有使用上述租赁房屋,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以合同登记备案作

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承租的部分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根据相关租赁合同可合法使用该等房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前述房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等情形不会对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持有的已授权注册商标权及授权第三方使用商标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2项注册商标权,具体如下:

序号商标图像权利人取得方式注册号核定使用类别有效期

2023.5.14-

1发行人原始取得622628339类科学仪器

2033.5.13

2023.5.14-

2发行人原始取得6225136542类设计研究

2033.5.13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商标授权情况如下:

8-3-49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商标图像权利人被授权人注册号授权范围授权时间授权地域北京亦庄城市服信创园“精神务集团有限公司堡垒”数字屏

54392023.3.3-

1发行人楼宇物业管理分会滚动播放园中国大陆

39102025.3.2

公司经开区国家区室外电子屏信创园项目部投屏

54392023.3.24-

2发行人绍兴电信绍兴电信展厅绍兴市

39102023.4.30

飞腾信息技术有54392023.4.14-

3发行人宣传手册全国

限公司39102024.4.13战略合作中品牌墙展示和合

北京百度网讯科54392023.5.20-

4发行人作的联合解决全国

技有限公司39102024.5.20方案中品牌露出

5439达梦鲲鹏服务2023.5.31-

5发行人北京达梦全国

3910 器 3C 派生 2029.6.6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上述授权尚未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因此,上述商标许可使用虽未办理备案登记,但不影响其效力。

2.专利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持有的专利权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

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41项已授权专利,具体如下:

8-3-50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授权取得他项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号类型申请日号公告日方式权利

一种 Flink 框架运

ZL202111639 原始

1 行 ETL 的流程联合 发行人 发明 2021.12.29 2023.1.6 无

180.4取得

组件方法和装置数据库游标查询方

ZL202010529 原始

2法、装置、设备和上海达梦发明2020.6.112023.2.3无

716.6取得

存储介质一种基于事务合并

ZL202111503 原始

3的并行执行方法及发行人发明2021.12.92023.2.3无

817.7取得

设备一种客户端连接关

ZL202010119 原始

4系调整方法、系统上海达梦发明2020.2.262023.2.24无

142.5取得

及节点一种提升数据同步

ZL202010361 原始

5性能的方法和数据发行人发明2020.4.302023.3.24无

317.3取得

同步系统

基于 flink 框架的

ETL 流程组件多个 ZL202111642 原始

6发行人发明2021.12.292023.3.24无

不同输出的处理方588.7取得法与装置一种基于日志解析

ZL202010491 原始

7同步的日志读取方发行人发明2020.6.22023.3.28无

612.0取得

法和数据同步系统一种基于日志解析

ZL202010499 原始

8同步的并行执行方发行人发明2020.6.42023.3.28无

481.0取得

法和数据同步系统

发行人、

一种数据库无响应 ZL201811378 原始

9华中科技发明2018.11.192023.4.7无

故障的检测方法779.5取得大学一种集群状态同步

武汉达梦 ZL202011596 原始

10方法、装置、存储发明2020.12.292023.4.7无

技术132.7取得介质及系统

一种 ETL 数据迁移 ZL201911221 原始

11发行人发明2019.12.32023.4.14无

方法和系统306.9取得

SQL 语句的执行方 ZL201911278 原始

12上海达梦发明2019.12.122023.4.18无

法、装置、设备和107.1取得

8-3-51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授权取得他项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号类型申请日号公告日方式权利存储介质一种行级安全的实

ZL202010290 原始

13现方法、装置、设上海达梦发明2020.4.142023.4.18无

004.3取得

备及存储介质

一种信用评估方法 ZL201911248 原始

14发行人发明2019.12.92023.4.21无

和装置568.4取得一种基于日志解析

ZL202010329 原始

15的数据同步方法及发行人发明2020.4.232023.4.25无

293.3取得

数据同步系统一种基于日志解析

ZL202010329 原始

16的部分回滚解析方发行人发明2020.4.232023.4.25无

304.8取得

法和数据同步系统基于日志解析同步

ZL202010361 原始

17的并行日志解析方发行人发明2020.4.302023.4.25无

315.4取得

法和数据同步系统数据库的启动方

ZL202010119 原始

18法、装置、设备和上海达梦发明2020.2.262023.5.2无

144.4取得

存储介质

数据查询方法、装

ZL202010311 原始

19置、设备和存储介上海达梦发明2020.4.202023.5.9无

985.5取得

质一种数据排序方

ZL202110655 原始

20法、装置、电子设上海达梦发明2021.6.112023.5.9无

370.9取得

备及存储介质远程数据库对象的

ZL201911250 原始

21优化方法、装置、上海达梦发明2019.12.92023.5.12无

798.4取得

设备及存储介质

MPP 架构下聚集函

ZL201911366 原始

22数的执行方法和数上海达梦发明2019.12.262023.5.12无

529.4取得

据库系统一种数据页创建方

ZL202010238 原始

23法、装置、终端设上海达梦发明2020.3.302023.5.12无

596.4取得

备及存储介质

针对插件数据库的 ZL201910360 原始

24发行人发明2019.4.302023.5.12无

日志分析方法及设 530.X 取得

8-3-52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授权取得他项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号类型申请日号公告日方式权利备一种图数据库的测

ZL201911138 原始

25试用例生成方法和蜀天梦图发明2019.11.202023.5.12无

381.9取得

装置数据库表等值连接

的优化方法、装 ZL202010142 原始

26上海达梦发明2020.3.42023.5.16无

置、服务器及存储573.3取得介质聚集结果的确定方

ZL202010207 原始

27法、装置、设备和上海达梦发明2020.3.232023.5.16无

457.5取得

存储介质

发行人、

一种数据同步时的 ZL201811338 原始

28华中科技发明2018.11.122023.5.16无

数据初始化方法934.0取得大学一种数据库的日志

ZL201910713 原始

29优化分析方法及装发行人发明2019.8.22023.5.16无

092.0取得

置一种共享存储数据

库的数据处理方 ZL201911296 原始

30上海达梦发明2019.12.162023.5.23无

法、装置、设备及661.2取得介质一种数据库中数据

ZL202011065 原始

31查询方法、装置、上海达梦发明2020.9.302023.5.30无

950.4取得

设备及存储介质

数据查询方法、装

ZL202110873 原始

32置、设备及存储介上海达梦发明2021.7.302023.5.30无

375.9取得

质数据页的刷盘方

ZL202110901 原始

33法、装置、设备及上海达梦发明2021.8.62023.6.2无

940.8取得

存储介质

数据预加载方法、

ZL202010102 原始

34装置、设备及存储上海达梦发明2020.2.192023.6.9无

401.3取得

介质

一种地下水水位漏 ZL201911080 原始

35发行人发明2019.11.72023.6.9无

斗图生成方法和装169.1取得

8-3-5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授权取得他项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号类型申请日号公告日方式权利置基于日志解析同步

ZL202010382 原始

36的数据库切换方法发行人发明2020.5.82023.6.13无

970.8取得

和数据库切换系统数据库执行计划清

ZL201911319 原始

37除方法、装置、设上海达梦发明2019.12.192023.6.20无

980.0取得

备和存储介质一种改变数据分布

ZL202111031 原始

38的方法、装置、设上海达梦发明2021.9.32023.6.20无

955.X 取得

备及存储介质

一种资源调度方法 武汉达梦 ZL202210903 原始

39发明2022.7.292023.6.23无

和装置技术296.2取得

一种基于 map

ZL202010645 原始

40 reduce 的增量数据 发行人 发明 2020.7.7 2023.6.27 无

879.0取得

同步的方法和装置一种脚本执行和更

ZL201910506 原始

41新的方法、装置、上海达梦发明2019.6.122023.6.30无

493.9取得

设备和存储介质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获得的发明专利258项中,46项专利的发明人/前发明人为在公司兼职/任职的华中科技大学教师。根据发行人与华中科技大学于2022年8月4日签署的《专利确认协议》,发行人将前述专利变更为发行人/蜀天梦图与华中科技大学共有后,将与华中科技大学另行签署专利权转让协议,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该等专利的评估值,华中科技大学将该等专利中其拥有的部分权利转让至发行人/蜀天梦图,最终该等专利的专利权人将变更为发行人/蜀天梦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全部46项专利已变更为发行人/蜀天梦图与华中科技大学共有;发行人已与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技术交易所签

订《技术转让合同》,正在推进后续专利转让流程。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上述46项专利涉及的发行人拥有或发行人与其他方共有的专利均不属于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亦未在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中使用,相关专利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争议、纠纷或诉讼、仲裁。

8-3-5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符合《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之“2-27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用专利、技术许可”的相关规定。

3.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持有的软件著作权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11项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首次发表登记取得他项著作权名称著作权人登记号证书编号号日期日期方式权利达梦启智数据填武汉达梦软著登字第原始

1 报系统[简称: 2023SR0225765 2022.10.30 2023.2.10 无

技术10812936号取得

DMQZDC]V1.0达梦启智数据流武汉达梦软著登字第原始

2 水 线系统[简称: 2023SR0225787 2022.10.30 2023.2.10 无

技术10812958号取得

DMQZDF]V1.1达梦启智智能报武汉达梦软著登字第原始

3 表系统[简称: 2023SR0233113 2022.10.30 2023.2.13 无

技术10820284号取得

MQZRP]V1.0达梦数据库一体机监控与运维平软著登字第原始

4 北京达梦 2023SR0361430 2022.11.21 2023.3.17 无

台[简称:10948601号取得

SmartPAI]V2.0达梦安全可信数

据库管理系统[简软著登字第原始

5 发行人 2023SR0477087 2022.10.11 2023.4.18 无

称:11064258号取得

DMSecTrust]V8涉案财物集中管软著登字第原始

6 蜀天梦图 2023SR0476285 / 2023.4.18 无

理仓库系统 V1.0 11063456 号 取得达梦启云云原生

大数据平台[简武汉达梦软著登字第原始

7 2023SR0539637 / 2023.5.15 无

称:技术11126808号取得

DMQYCDP]V1.0

8-3-55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首次发表登记取得他项著作权名称著作权人登记号证书编号号日期日期方式权利达梦数据库管理

系统(一体机专软著登字第原始

8 北京达梦 2023SR0623377 2022.6.17 2023.6.12 无

用版)[简称:11210548号取得

DMDB]V10达梦数据库一体机数据可视化展软著登字第原始

9 示系统[简称: 北京达梦 2023SR0623380 2022.7.8 2023.6.12 无

11210551号取得

SmartPAI

VDS]V1.0达梦数据迁移工具软件(一体机软著登字第原始

10 北京达梦 2023SR0623378 2022.5.25 2023.6.12 无专用版)[简称:11210549号取得

DMDTS]V10达梦数据库一体机元数据管理系软著登字第原始

11 统[简称: 北京达梦 2023SR0680975 2022.7.8 2023.6.16 无

11268146号取得

SmartPAI

MDMS]V1.0

4.作品著作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

发行人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情况。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新增的作品著作权,已披露的作品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分子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48488219.53元,相关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账面余额/元取得建设手续情况达梦中国数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自规(东

148488219.53库产业基地开)地[2021]09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3-56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项目名称账面余额/元取得建设手续情况(武自规(东开)建[2022]034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20118202209230201)

(六)域名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

发行人拥有的域名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际顶级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阿里云—万网网站(https://www.hichina.com/),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分子公司新增1项域名,具体如下:

序号域名域名所属注册机构域名注册日期域名到期日期

1 sqlark.com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3.2.2 2024.2.2

(七)其他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台账,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服务器、存储系统及交换机等。经抽查发行人主要设备的购买合同及财务凭证,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合法取得并实际占有和使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已取得了有权部

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新增主要财产外,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主要财产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述,未发生重大变化。

2.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的上述主要财产没有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有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3.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8-3-57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向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高级副总经理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

2.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重大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或将要履行的可能对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显著影响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1.销售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3000

万元及以上的销售合同,或单笔合同金额虽未超过3000万元,但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按实际业务结算的框架合同(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销售金额大于3000万)。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补充报告期内,前述重大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更新如下:

8-3-58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合同价款是否履销售方采购方合同内容签订日期号(万元)行完毕数据及行业解决方

1达梦有限湖北省委政法委8166.002018.9.29否

案、运维服务南宁市迈越软件

2上海达梦软件产品使用授权2775.892020.12.16是

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迈越软件

3达梦数据软件产品使用授权2789.682021.7.5是

有限责任公司框架合同中建材信息技术

4达梦数据总经销商合作协议按实际订2022.1.1是

股份有限公司单结算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新增单笔合同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销售合同;新增一项单笔合同金额虽未超过1500万元,但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或按实际业务结算的框架合同(与同一交易主体在2023年半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销售金额大于1500万),具体如下:

序合同价款是否履行销售方采购方合同内容签订日期号(万元)完毕中建材信息技术总经销商合作框架合同

1发行人2023.1.1否

股份有限公司协议按实际订单结算

2.采购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补充报告期内,前述重大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更新如下:

8-3-59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合同价款是否履序号采购方销售方合同内容签订日期(万元)行完毕中国电信股份有政法云大数据中心基

1达梦有限限公司湖北分公3450.002018.12.25是

础设施服务司政法云大数据中心机

房环境及基础服务、湖北省楚天云有

2达梦有限大数据中心网络资源800.002018.11.26是

限公司

池、云平台软件及支撑服务

武汉英信科技有浪潮服务器、交换

3北京达梦686.362022.5.16是

限公司机、存储中国建筑第八工达梦中国数据库产业

4达梦数据34673.532022.9.28否

程局有限公司基地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一项单笔合同金额在250万及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具体如下:

合同价款是否履序号采购方销售方合同内容签订日期(万元)行完毕

1达梦数据华中科技大学专利权转让312.002023.3.23是

3.借款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

发行人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截至

2023年6月30日,前述借款合同已到期,未新增借款合同。

4.第三方合作合同

8-3-60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第三方合作合同的具体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截至2023年6月30日,前

述第三方合作合同未发生变化,新增第三方合作合同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合作各方主要内容签约日期

1.具体分工:

1)发行人负责完成面向存储—计算数据亲和性特

征的负载均衡与并发优化技术、带状态页面结构的

共享存储数据管理及细粒度故障恢复方法、共享存项目任务书储集群数据库应用示范的研究;2)精壹致远负责由发行人与

完成智能数据安全管理技术及计算平台、共享存储武汉市科学

甲方单位:武集群数据库应用示范的研究;3)华中科技大学负技术局于汉市科学技术

面向核心责完成共享存储集群数据库安全防护体系的研究。2022.12签局高端领域2.知识产权归属:1)申请本项目之前及执行项目任订;

项目牵头承担

共享存储务之外,各方所获得或开发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项目承担协

1单位:发行人集群数据均归各方所有;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各方独议由发行人其他参与单

库关键技立研制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其所与华中科技位:华中科技

术有权归各方所有;由各方共同研制完成的科技成果大学、精壹

大学、精壹致

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归各方共同所有,致远于远

具体权属及利益划分在共同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2022.12、

形成后1个月内,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2023.1月分

3.保密条款:项目执行期内各方对对方提供的资料别签订

和数据必须保密;未经授权,资料接受方不得向任何项目成员外的其他人士提供或供其取用全部或部分资料和数据。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作研发情况符合《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之“2-26合作研发”的相关规定。

(二)侵权之债

8-3-61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交易协议、凭证等资料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补充报告期内,除上述已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的期末账面余额为1567.00万元,主要为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的期末账面余额为414.42万元,主要由应付往来款和应付押金保证金构成。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2.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情形外,发

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8-3-62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4.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资料;

2.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历次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3.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股本变化、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未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二)发行人有关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

购或重大资产出售行为。

2.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8-3-6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及其前身达梦有限的工商资料;

2.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会议文件;

3.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4.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现行适用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作出修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8-3-6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2.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3.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至2023年8月31日,发行人召开了如下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

(一)董事会序号届次会议出席情况召开时间

第一届董事会共11名董事,10名董事现场出席

12023.4.10

第十九次会议董事符兴斌授权董事何文哲代为表决

共11名董事,8名董事现场出席

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符兴斌授权董事何文哲代为表决

22023.7.26

第二十次会议董事皮宇授权董事冯裕才代为表决独立董事李平授权独立董事潘晓波代为表决

8-3-65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监事会序号届次会议出席情况召开时间

1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全体3名监事出席2023.4.10

(三)股东大会序号届次会议出席情况召开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有29名,代表公司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份5670万股,占公司有股份总数的2023.5.5

99.47%,代表公司99.47%的表决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

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过程:

8-3-66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及达梦有限的工商资料;

2.发行人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涉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变化的三会文件;

3.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确认函和声明;

6.独立董事潘晓波的会计职称证明文件;

7.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经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调查表及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3-67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及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2.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了4名独立董事,其任职

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了网络检索;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及一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报告期内收到的财政补贴凭证及依据文件;

6.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

8-3-68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种、税率情况。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化,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根

据《审计报告》和《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增值税

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武汉达梦技术和上海达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

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

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补充报告期内,武汉达梦技术和北京达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合同按照免征增值税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

8-3-69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补充报告期内,深圳达梦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文

件的相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上海达梦、北京达梦、武汉达梦技术、蜀天梦图和江苏达梦按照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的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和上海达梦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8-3-70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12月3日,子公司蜀天梦图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51003057),有效期 3 年;2022 年11月9日,子公司武汉达梦技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242003285),有效期 3 年。补充报告期内,蜀天梦图和武汉达梦技术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6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补充报告期内,北京达梦、江苏达梦和深圳达梦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其他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0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补充报告期内,武汉达梦技术、蜀天梦图、江苏达梦和深圳达梦适用此优惠政策。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8-3-71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补助主体补贴项目依据或批准文件金额(元)发行人上海达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1即征即退增值税17331885.99武汉达梦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术《东湖高新区武汉未来科技城重点产业项目

2发行人房租补贴2315700.00政策兑现附件》

2022年度开发

3北京达梦区营商合作局产《入区协议》2147100.00

业扶持金

自主可控大数据1.《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4发行人一体机关键技术2.《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武科验1920000.00研发及产业化〔2023〕8号)

1.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湖北省扶持优势文化

2022年度省扶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5发行人持优势文化产业800000.002.《关于2022年湖北省扶持优势文化产业发发展专项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结果的公示》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近三年纳税情况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和发行

人的书面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8-3-72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3.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

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本所律师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等,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环境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管理、服务、技术标

准的认证证书;

2.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环境保护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4号指引》“4-14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及《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之“2-20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已持有的有关产品质量、

服务、技术标准的认证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前述证书均合法有效,未发生变化。

8-3-7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

件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

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4.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8-3-7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并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非生产性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3.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核查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8-3-75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所述的业务

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所述的

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对发行人委托的诉讼律师进行了访谈,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网站进行网络检索,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2022)鄂0192民初8218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3.龚海艳诉发行人的《民事起诉状》;

4.(2023)鄂0192民初719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庭前会议笔录》;

5.(2022)鄂0192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书》;

6.许蔚诉发行人的《民事起诉状》;

7.(2023)鄂0192民初168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庭前会议笔录》;

8.刘璘琳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起诉状》;

9.(2023)鄂0192民初10510号《传票》;

8-3-76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0.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和刘少鸿诉发行人的《民事起诉状》;

11.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事长和发行人总经理出具的书面说明;

1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

13.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及分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披

露了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尚未了结的并可能对公司产生一定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争议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与诉讼律师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事项的进展以及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的尚未了结的并可能对公司产生一定影响的诉讼或仲

裁事项如下:

原告被告第三方(如有)日期事项

范晶、刘牧心、刘一审判决驳回原

龚海艳发行人2023.11.15

嘉西、刘少鸿告诉讼请求

刘璘琳冯裕才发行人2023.4.13庭前会议

2023.8.9

庭前会议

许蔚发行人冯裕才、吴恒山2023.9.15

2023.12.1第一次开庭

范晶、刘牧心、

发行人龚海艳2023.9.14第一次开庭

刘嘉西、刘少鸿

8-3-77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龚海艳诉发行人的案件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龚海艳的诉讼请求。在等待一审判决生效过程中,若任一方依法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

发行人在上诉期内(2023年11月30日前)针对事实认定等情况将提起上诉,预计龚海艳、第三方范晶等人也将会提起上诉,因此本案将启动二审程序。

2.根据刘璘琳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冯裕才的《民事起诉状》,刘璘琳于2023年1月28日将冯裕才作为被告,将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其与原告于2001年7月6日签订的《股权代管协议》;(2)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协助被告履行

其与原告于2001年7月6日签订的《股权代管协议》的义务;(3)本案的全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3年4月1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原告刘璘琳要求延期开庭并在后续开庭中提交书面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案件尚在证据交换阶段,法院尚未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3.根据许蔚诉发行人的《民事起诉状》,许蔚于2023年5月16日将发行

人作为被告,将冯裕才、吴恒山作为第三人,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占股权比例为0.4%;(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3年8月9日与2023年9月15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原告许蔚两次变更诉讼请求,其现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许蔚为被告原始股东,占被告原始股份为9.5万股,占被告股权比例为0.48523%;(2)将第三人冯裕才名下0.29523%的被告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3)将第三人吴恒山名下

0.19%的被告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案件尚在证据交换阶段,已完成两次庭前会议,法院暂定于2023年12月1日进行开庭审理。

4.根据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和刘少鸿诉发行人的《民事起诉状》,范晶

等四人于2023年7月5日将发行人作为被告,将龚海艳作为第三人,向武汉东

8-3-78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2021年7月27日被告向第三人签发的《股权证明书》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3年9月14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案件尚在补充质证过程中,尚未收到下次开庭通知,后续法院将择期再次开庭。

《股票审核规则》“第四节会后事项”中第54条规定:“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5.1.1条,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鉴于上述诉讼所涉争议股权占比极低,因此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综上,上述有关发行人的诉讼不属于需要向上交所报告的重大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

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方无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含5%)的股东的

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含5%)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8-3-79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4号指引》“4-9诉讼或仲裁”及《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之“2-

15诉讼或仲裁”规定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披露的情形外,

发行人、其分子公司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补充报告期内,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含5%)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股东涉及的私募基金备案事项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事项,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了网络核查,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机构股东的调查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8-3-80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发行人部分机构股东的工商资料;

3.发行人部分机构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文件;

4.发行人部分机构股东就不属于私募基金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涉及的私募基金备案事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共有

32名,其中共有17家机构股东,所有机构股东涉及的私募基金备案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已确认为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均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基金备案和管理人登记程序。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法律风险的说明

(一)本所律师已参与《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确认《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间无矛盾之处。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3-81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的劳动社保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本所律师与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动合同模板、劳务和非全日制合同;

2.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清单及凭证(抽查);

3.发行人部分员工退休返聘证明、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声明等;

4.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服务

协议、月份账单等;

5.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社保及公积金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

6.发行人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第三方代缴员工名单;

7.发行人新设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等。

核查内容及结果: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如下:

员工实际缴费人数日期差额产生原因总数公司缴纳第三方新入职员工于后续缴纳7人;退休返聘5人;

2023.6.301402130481

个人原因,在其他单位缴纳5人。

8-3-82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大部分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部分员工未缴纳的原因主要是:(1)部分员工为新入职,在原单位的社会保险尚未转入或者由于入职时间晚于当月社会保险缴纳申报时点导致未能在当月缴纳。在其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行人按法律规定为该等员工缴纳;

(2)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3)个人原因,在其他单位缴纳。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凭证等文件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补充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员工实际缴费人数日期差额产生原因总数公司缴纳第三方新入职员工于后续缴纳7人;退休返聘5人;

2023.6.301402129081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12人;个人原因,

在其他单位缴纳7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大部分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部分员工未缴纳的原因主要是:(1)部分员工为新入职,在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尚未转入或者由于入职时间晚于当月住房公积金缴纳申报时点导致未能在当月缴纳。在其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行人按法律规定为该等员工缴纳;(2)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3)个人原因,在其他单位缴纳;

(4)个别人员自愿放弃缴纳。

根据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该等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保证不与发行人发生任何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纠纷,如因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及风险由其本人自愿承担。

本所律师注意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员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新设福州分公司、贵州分公司、云南分公司、济南分公司、郑州

8-3-83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分公司、兰州分公司和沈阳分公司,为前述地区的员工在当地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减少通过第三方代缴的人数。截至2023年6月30日,员工1402人中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共81人,占比5.78%,

相较2022年比例明显降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为员工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因未足额缴纳以前年度的有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需缴纳滞纳金、被处以行政处罚,则本人将愿意无条件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所有相关费用,且不向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

网站的查询,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首发相关承诺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作出的首发相关承诺,本所律师核对了《4号指引》,并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承诺函;

2.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未发生变化,前述公开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合法、有效。符合《4

8-3-84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号指引》“4-19首发相关承诺”及《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

之“2-25首发相关承诺”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文件:

1.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以及监事

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

3.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股票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首发注册办法》第三十四条及《科创板自查表》“四、关于行业信息披露及特定类型企业等相关问题”之“4-1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中关

于“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员工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大部分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新入职员工及因个人原因放弃或不

在发行人处购买社保及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购买社保及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如需补缴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

8-3-85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法律障碍,符合《4号指引》“4-16社保、公积金缴纳”及《科创板自查表》“二、关于合规性相关问题”之“2-22社保、公积金缴纳”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首发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股票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首发注册办法》第三十四条及《科创板自查表》“四、关于行业信息披露及特定类型企业等相关问题”之“4-1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中关于“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结论性法律意见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必要的内

部批准和授权,已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的审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证监会做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尚待上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办法》《股票审核规则》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8-3-86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李杰利

经办律师:

罗洪川

经办律师:

周斌年月日

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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