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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因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8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4)第031号

致: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5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5),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

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年6月27日下午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3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上午9: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434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30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00名,持有公司股份26875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11%。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07人,代表贵公司股份7431016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81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00名,代表贵公司

股份268752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11%。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6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43082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8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6873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1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743082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8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43082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8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4.01《关于选举周德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33080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873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13%。

4.02《关于选举史继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33080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873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13%。

4.03《关于选举王欢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33080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25873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13%。

4.04《关于选举殷少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33080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873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13%。

周德胜先生、史继峰先生、王欢女士、殷少平先生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5.01《关于选举杜臣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33080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873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13%。

5.02《关于选举朱建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33080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873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13%。

5.03《关于选举孙蔓莉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33080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4%。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873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13%。

杜臣先生、朱建伟先生、孙蔓莉女士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贵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6.01《关于选举吴垠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733080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4%。

6.02《关于选举张叶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733080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4%。

吴垠先生、张叶女士当选为贵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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