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号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号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尔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
机构,于2024年12月17日对莱尔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
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赵宇、吴坤芳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12月17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赵宇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地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
状况、承诺履行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1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2024年以来的“三会”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2024年以来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
资料:
5、核查2024年以来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6、查阅公司2024年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相关资
料;
7、查阅公司2024年以来的信息披露文件:
8、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莱尔科技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查阅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
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
不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24年度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予披露
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察看了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的相关资料,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
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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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的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及重大资金
来往的相关凭证、合同文件、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决策程序等相关文
件;对相关人贞进行访谈,了解了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以及项目建设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浏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号第1号
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号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小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会议文件及财务相关资料,并通过现场访谈了解
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负对公司管理人贞进行访谈,察有了公司经营场所,并从公开信
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基于行业公开材料、公司定期报告披
露的经营情况等内容,了解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
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等签
订生效的相关承诺,并对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
筹签订的相关承诺合法有效.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未发现公司及其相关方存
在违反承诺的行为.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于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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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产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亏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号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产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保荐机构未发现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号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
予了积极的配合,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公司治理文件、制度性文件、信息披露文
件、三会会议文件、财务报表、相关合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为本次
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小利变化:
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承诺履
行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号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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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存代表人:tx4长中其
赵宁吴坤芳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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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