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0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上午9:00点在山东省淄博市
张店区房镇三赢路16号公司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亦军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396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06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789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39.06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7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5543%。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一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三)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和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吴团结:
颜克兵:杜羽田:
年月日